更多
APP下载
合作
商城
签到

互动论坛 聊天灌水 会计师因从公司盗窃900万比索而被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5-30 14:14
  • 签到天数: 5 天

    2

    主题

    136

    伯币

    148

    积分

    Zzy新手村

    积分
    148
    发表在  2024-1-19 19: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会计师因从公司盗窃900万比索而被捕
    13.jpg


    菲律宾马尼拉,2024年1月19日讯:一名会计师因涉嫌从前雇主公司偷走了约 900 万比索,被薄荷省卡门(Carmen, Bohol)警局逮捕。嫌疑人若苏埃·伊罗伊(Josue Iroy)因涉嫌盗窃公司资金而被该公司指控犯有盗窃罪,并于 2020 年被列入奎松市警察局 (QCPD) 的通缉名单。

    QCPD 在薄荷省的菲律宾国家警察刑事调查和侦查组 (PNP-CIDG) 的帮助下找到了艾罗伊。QCPD 第 11 分局指挥官在 24 Oras 节目中说道,嫌疑人在公司工作了近10年,在熟悉了系统和交易后不再将原本属于公司的钱存入银行。

    据菲国警称,嫌疑人声称已通过放弃土地和其他财产将钱退还给前雇主。


    中国刑法:
    盗窃20万,属于盗窃罪中“数额巨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2-7 00:23
  • 签到天数: 25 天

    57

    主题

    7

    伯币

    1297

    积分

    吕宋岛新人

    积分
    1297
    发表于 2024-1-20 13: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10 09:22
  • 签到天数: 179 天

    271

    主题

    252

    伯币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3156
    发表于 2024-1-21 09: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菲律宾的吧,为什么引用中国刑法~~~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0-31 17:10
  • 签到天数: 203 天

    1237

    主题

    193

    伯币

    2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26364
    发表于 2024-1-24 23: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也是很牛逼的,900万P
    我就是我,不一样的烟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8-22 08:05
  • 签到天数: 46 天

    42

    主题

    763

    伯币

    2130

    积分

    吉普尼乘客

    积分
    2130
    发表于 2024-7-29 10: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16:41
  • 签到天数: 256 天

    351

    主题

    1819

    伯币

    1万

    积分

    巴拉望诗人

    积分
    17661
    发表于 2024-7-30 13: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星球 发表于 2024-1-21 09:05
    这个是菲律宾的吧,为什么引用中国刑法~~~

    是呀,很牵强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