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眾議院週二下午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旨在將大麻或大麻素的醫療用途合法化的法案。
第10439號眾議院法案以177票贊成獲得最終通過,該法案也被稱為“醫用大麻取得法”。
副議長亞萬諾(Tonypet Albano)在昨天的全體眾議員會議上表示,在投票中,九名眾議員投了反對票,另有九名眾議員棄權。
該法案指出,《2002年全面危險藥物法》(第9165號共和國法令)及其修訂版和其他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禁令,將不適用於用來治療和醫治符合資格的衰弱性醫療狀況及非衰弱性醫療狀況患者的醫用大麻。
應根據擬議法案的規定,允許合資格的患者獲得醫用大麻用於醫療用途。
第10439號眾議院法案也尋求設立醫用大麻辦公室,作為醫用大麻使用的主要監管機構。
醫用大麻是指濃縮物、外用劑、酊劑、食用物、大麻產品,如膠囊和油,包括大麻花及其他適當成品形式的產品,以及以及任何藥物製劑中的衍生物,這些產品需詳細且準確標明四氫大麻酚(THC)和大麻二酚(CBD)的濃度,並由醫療機構(MCO)認證供符合資格的患者用於醫療目的。
THC和CBD是從大麻植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根據該法案,“衰弱性醫療狀況”是指引起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的任何疾病:惡病質或消耗綜合症;嚴重且慢性的疼痛;嚴重的噁心;癲癇發作;或嚴重且持續的肌肉痙攣。
這些疾病包括:1)癌症;2)青光眼;3)多發性硬化症;4)脊髓神經系統損傷,客觀神經學表現為難治性痙攣;5)癲癇;6)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後天免疫缺陷綜合徵陽性;7)創傷後壓力症候群;8)類風濕關節炎或類似慢性自體免疫發炎性疾病;9)需要接受臨終關懷的疾病;10)衛生部隨後透過衛生部確定並允許的任何其他病症。
同時,該法案將“非衰弱性醫療狀況”定義為包括一系列醫療問題,儘管不嚴重或致殘,但仍能影響個人的健康和生活品質。這些情況可能包括常見症狀、輕微紊亂或慢性問題,這些問題不一定妨礙個人進行日常活動,但可能導致不適或痛苦。
該法案禁止以下行為:a)未經衛生部許可進口、種植、製造、儲存和分銷醫用大麻、其產品或衍生物;(b)未經衛生部授權、許可或認可,向病人、醫生、藥店、醫院、診所、藥房和其他醫療設施出售或交易醫用大麻;c)未經醫用大麻辦公室授權種植和栽培以用於研究和開發;d)由未經認證的醫生開立處方和施用醫用大麻;e)經認可的醫生開立的處方和施用醫用大麻超過一(1)年;f) “在未經處方的情況下使用醫用大麻或超過處方劑量使用醫用大麻;及(g)未經醫用大麻辦公室授權的其他類似行為。
第10439號眾議院法案稱:“任何人犯了前段規定的任何禁止行為,一經定罪並作出最終判決,將被處以50萬披索至100萬披索的罰款,或由法院酌情判處六個月至六年的監禁。上述處罰包括暫停或吊銷專業執照或設施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