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以下官员可以悬挂特殊车牌号码:
菲律宾总统 - 1/PANGULO ·
菲律宾副总统 - 2 ·
参议院议长 - 3 ·
众议院议长 - 4 ·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 5 ·
内阁部长 - 6 ·
参议员 - 7 ·
众议员 - 8 ·
最高法院大法官 - 9 ·
上诉法院(CA)、税务上诉法院(CTA)和廉政法庭(Sandiganbayan)首席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 10 ·
宪法委员会主席和监察长 - 11 ·
菲律宾武装部队参谋长和菲律宾国家警察局总监 - 14
被去除特殊车牌号码的政府官员职位分别是16和17
与此同时,该命令规定,授权官员获得的特殊车牌号码只在其任职期间有效,并且只能用于其名下或正式分配给他们的车辆。
这项命令是在关于特权车牌滥发和未经授权使用的问题不断增加之后发布的。此外,还规定了菲律宾交通部要开发和维护一个特权车牌登记册,记录所有授权政府官员和/或机动车辆颁发的特权车牌。
另一项行政命令则禁止政府官员和人员使用警报器、警笛、警灯、爆闪灯和其他类似的信号或闪烁设备。这一举措是为了应对未经授权和滥用警报器、闪光灯和其他类似信号或闪烁设备导致的交通中断和不安全的情况。
菲律宾武装部队、国家调查局、菲律宾国家警察、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和其他急救车辆不受该命令的约束。
交通部将在与其他相关机构协调后审查、评估和更新现有政策和指导方针,以确保本命令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