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理院裁定,根據第6426號共和國法或菲律濱外幣存款法,外幣存款免徵遺產稅。
大理院在裁決中指出,雖然在1997年通過的《國家厘務法典》規定徵收遺產稅等稅款,但厘務法並沒有具體修改第6426號共和國法的規定。
在助理大法官赫南洛(Ramon Paul L. Hernando)撰寫的裁決中,大理院表示:“在制定法律時,有一條基本規則:在一般法(1997年國家厘務法典)和特別法(第6426號共和國法)之間,特別法優先,因為特別法比一般法更清楚地揭示了立法意圖。
“此外,除非後來制定的一般法律明確載有相關條文,否則特別法不得被其廢除或修改。”
“特別法應被解釋為對一般法律的例外,除非存在特殊情況足以支持相反的結論。”
“仔細閱讀《1997年國家內部稅收法》的相關條文,可見其中並無明確廢除《第6426號共和國法令》所規定的外幣存款稅務豁免權。”
大理院透過此裁決,確認了稅務上訴院的裁決,支持了居住在東民都洛省的美國公民查爾斯。羅米格(Charles Marvin Romig)的遺產繼承提出的遺產稅退還請求。
案件記錄顯示,查爾斯在2011年去世,沒有留下遺囑。他的唯一繼承人和遺產代表瑪麗塞爾。納西索。羅米格Maricel Narciso Romig透過自行繼承聲明書,將其遺留的資產轉至自己名下,其中包括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BC)馬加智分行的一個美元存款帳戶。
2012年5月18日,查爾斯的遺產提交了遺產稅申報表,並繳納了26,152披索的稅款。
三年後的2015年,修改了遺產稅申報表,並對匯豐銀行美元帳戶存款額外繳納了4,565,349.07披索的遺產稅。
此後,瑪麗塞爾要求退還已繳納的逾450萬披索美元存款帳戶稅款。她指出,根據第6426號共和國法令第6條,查爾斯的美元帳戶存款免徵遺產稅。
厘務局拒絕了她的訴求,並表示美元存款的免稅政策已被1997年《國家稅務法》取消。
在瑪麗塞爾提出上訴後,稅務上訴院第二審判庭做出了對她有利的裁決,並下令退還錯誤繳納的超過450萬披索的遺產稅。
稅務上訴院維持了關於退稅的裁決。厘務局透過總檢察長辦公室將此案上訴至大理院。
在裁決相關議題時,大理院表示:“……由此可見,亡者於滙豐銀行(HSBC)的美元儲蓄帳戶受《第6426號共和國法令》規範,因此免除所有稅項,包括遺產稅。”
大理院裁定:“因此,法院維持稅務上訴院的裁決,遺產繼承人有權向政府索回錯誤支付的遺產稅,金額為4,565,349.07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