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控两名嫌疑人涉嫌以下罪行:
1、冒充他人,合谋欺诈公众;
2、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诈骗,输入虚假或篡改的信息,导致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3、组织、宣传、交易、出租或提供银行账户(包括电子账户)用于技术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4、组织、宣传、交易、出租或提供登记在特定个人名下、但无法确认实际用户身份的手机号码。
尽管两名嫌疑人各自提交了30万泰铢现金作为保释金,申请临时释放,但法院审议后驳回保释申请,批准羁押12天,以便警方进一步调查证人和收集证据,理由是:
1、该案涉及严重刑事犯罪,刑罚较重;
2、两人属于跨国犯罪分子,在泰国设立诈骗基地,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
3、一旦获释,可能逃亡或销毁证据,影响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