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棉蘭佬蘇祿統一運動(MSUM)召集人兼蘇祿蘇丹王室秘書長亞伯拉罕·伊吉拉尼(Abraham Idjirani)上週五表示,菲律濱兩項關於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的標誌性法律與1915年美國與蘇祿蘇丹國簽署的《卡彭特——基拉姆條約》(Carpenter-Kiram Treaty)相抵觸。
伊吉拉尼向《每日論壇報》表示,這些主要由連任參議員弗朗西斯·杜仁珍諾(Francis Tolentino)提出的法律,侵犯了蘇祿蘇丹國(Bangsa Suluk Nation)的歷史權利。
他指出,蘇祿蘇丹已就1898年6月12日菲律濱在甲美地省加威特社(Kawit, Cavite)宣布獨立時的領土管轄範圍表達了強烈立場。當時的獨立宣言僅涵蓋呂宋島和未獅耶群島,而蘇祿蘇丹國仍在行使對其領土的獨立主權,包括西布圖海(Sibutu Sea)和蘇祿海(Sulu Sea),這在海洋法下得到承認。
他表示:“菲律濱領土完整和權益的新政治定義,即這兩項標誌性法律,可以通過1915年美國與蘇祿蘇丹國或蘇祿民族簽署的《基拉姆——卡彭特條約》提出異議。”
伊吉拉尼的回應是針對參議員杜仁珍諾的聲明。杜仁珍諾表示,最近通過的法律將擴大主權權利,並在菲律濱領土內為本地和外國船隻及飛機建立海上航線,但這些法律的全面實施“需要一些時間”。
在“新菲律濱聯盟”競選集會前的新聞發布會上,杜仁珍諾提到,《菲律濱海洋區域法》將於6月提交聯合國。與此同時,《群島海上航線法》需要獲得倫敦國際海事組織的批准。
杜仁珍諾補充說,菲律濱駐英國大使趙多洛·陸辛(Teodoro Locsin)正在密切關注該法律在國際海事組織的進展。
杜仁珍諾解釋說:“陸辛大使專注於國際海事組織每季度的會議,所以我們仍在等待回應,看看是否有人會反對,因為這在印尼也曾發生過,澳大利亞也曾反對,這就是為什麼《海上航線法》花了這麼長時間。所以我想說的是,這並不是自動的,不是我們一批准就會立即實施。”
杜仁珍諾強調,一旦國際海事組織批准《群島海上航線法》,這將加強菲律濱捍衛主權的立場。
然而,伊吉拉尼辯稱,蘇祿蘇丹國和蘇祿民族並未通過1898年6月12日的菲律濱獨立宣言、1898年的《巴黎條約》或1900年11月7日的《蘇祿及其附屬島嶼割讓條約》併入菲律濱。西班牙作為《巴黎條約》和1900年割讓條約的簽署國,並未將這些地區納入交易範圍。
伊吉拉尼指出,菲律濱根據新法律對這些海洋領土的主權主張,實際上是基於1915年美國佔領期間簽署的《卡彭特——基拉姆協議》。
根據伊吉拉尼的說法,該協議授予美國對這些領土的主權,這些領土後來於1935年併入菲律濱。這一轉變在1934年《泰丁斯——麥克達菲法》(Tydings-McDuffie Law)規定的10年期限後正式化,並在1946年7月4日菲律濱第三共和國獨立時完全納入菲律濱領土。
他還引用了1915年《卡彭特——基拉姆條約》的一項條款。他表示,該條約“保證蘇祿蘇丹和北婆羅洲(沙巴)在未來與任何外國當局發生爭議時獲得充分保護。此外,美國承諾並致力於將蘇祿蘇丹國和北婆羅洲,或蘇祿民族,置於其保護國和旗幟之下。”
伊吉拉尼說:“直到今天,美國尚未通過國會法案廢除1915年的《卡彭特——基拉姆協議》。美國在道德和法律上有義務糾正其對蘇祿蘇丹國、北婆羅洲或蘇祿民族以及蘇祿人民造成的歷史錯誤。”
杜仁珍諾則指出,根據新的海洋法律,菲律濱將能夠與日本等盟友合作進行海洋研究。
他舉例說:“例如,日本和菲律濱可以對一個島嶼進行海洋研究,譬如拉瓦島(Lawa Island),現在那裡滿是鳥類。因此,他們可以進行為期三年的海洋研究,而中國無法反對,因為這是國際法允許的。”
杜仁珍諾是《菲律濱海洋區域法》(第12064號共和國法令)的主要起草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