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取证,2025年3月29日,上述四名嫌疑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泰国审计署大楼后方转移32份档案文件。经执法人员核查,涉案文件包含:承包商资质证明、信息请求(RFI)副本、工程检查通知书、电力系统工程文件以及运输工程文件等多类重要文档。目前,所有涉案文件均已被依法扣押,相关嫌疑人亦被当场控制。
进一步调查表明,四名被告均受雇于某发展有限公司(xxxxx-xxai Development Public Company Limited)的合资企业。需要说明的是,涉事的泰国审计署大楼正是由该公司承建。在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均对指控事实予以承认。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已触犯《防灾减灾法》第21条第2款第5项、第36条、第37条、第49条以及《刑法典》第83条之规定。
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记录,依据《刑法典》第78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一个月监禁(缓刑一年执行),并处每人3000泰铢(约合人民币643元)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经减刑程序后,原判刑期由两个月减至一个月,罚金金额由6000泰铢(约合人民币1285元)相应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