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法部的一名官員于5月22日週四表示,任何有關南海行為準則都不得凌駕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上。
司法部高級國家法律顧問甘楚恩(Fretti Ganchoon)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形容為“海洋的憲法”。
甘楚恩在帕赛市一家酒店舉行的首屆“東盟海上安全對話”期間表示:“依我理解,行為準則並非旨在解決任何爭端,而是用于管理該海域。行為準則可以發揮作用,但其風險在于,不應包含任何可能凌駕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款之上的規定。”
她補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被視為最高法律文書,是海洋的憲法,因此,行為準則這一文書必須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保持一致,不得高于或凌駕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甘楚恩指出,行為準則不得制定任何“進一步損害”仲裁裁決或損害菲律濱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行爭端解決之權利的“規則”。
上月,外交部部長馬納洛(Enrique Manalo)表示,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與中國已“在政治上承諾”于2026年前完成南海行為準則的制定。
菲律濱將于明年主辦東盟峰會。
延誤
東盟與中國于2002年承諾制定行為準則,然而談判遭遇延誤,至今已拖延逾十年。
馬納洛表示:“我們希望、也將盡最大努力促成成功的談判。”
他補充:“這一議題之所以具爭議性,是因為其中涉及需要所有國家達成共識的問題。但正如總統所言,我們仍需解決一些問題,例如行為準則的適用範圍、性質,以及其與2022年通過的《南海行為準則原則宣言》之間的關係。”
“極為重要”
甘楚恩表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仲裁裁決對菲律濱而言“極為重要”。
這位司法部官員解釋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非常重要,因為菲律濱與中國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方。兩國均積極參與了歷時近十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談判進程。”
她補充:“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條約必須遵守’,這是一句拉丁語,意思是協議必須履行。如果你是某一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就被期望履行作為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
甘楚恩強調,菲律濱認為中國“嚴重”違反了其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的義務。因此,菲律濱于2013年1月提起了南海仲裁案。
甘楚恩表示:“這項仲裁裁決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作出了權威性的解釋,其中包括仲裁庭對其案件管轄權的解釋,以及指出中國僅因其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就已同意進行仲裁。”
她補充:“該裁決也權威性地裁定九段線無效——歷史性權利不能凌駕于沿海國家對其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主權權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