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乐头条专讯:最高法院表示,对于以武力、威胁或恐吓手段实施的强奸案,受害者无需出示抵抗行为的证据。
高等法院在2024年6月26日公布的裁决中,维持了对一名男子屡次强奸并虐待其女儿的有罪判决,并解决了抵抗是否属于强奸罪要件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对强奸案的判决,只要“暴力、威胁或恐吓存在,并且强度足以阻止受害者坚持自己的意愿”就足够了。
-案件
被告是一名男子,被控根据《修订刑法》犯有性侵犯强奸罪;根据《儿童免受虐待和歧视特别保护法》犯有淫荡行为;根据《反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法》犯有虐待儿童罪。
被告人ZZZ多次强奸并殴打其一名未成年女儿,还对其四个女儿实施了人身攻击。
ZZZ 辩称他对女儿们采取“铁腕”管教,并否认了强奸指控。
为了对性侵犯指控表示怀疑,被告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先前裁决,他认为应该“明显而顽强地”抵抗。
尽管他提出了辩诉,最高法院仍然判定被告犯有性侵犯、强奸和轻微身体伤害罪,并判处其监禁 40 年。
-最高法院裁决
最高法院通过副法官 Filomena Singh 驳回了 ZZZ 的论点。
高等法庭援引判例表示,此类强奸案应该根据犯罪发生时的“受害者的看法和判断”来审视。
它还补充道,要求受害者提供反抗的证据也是用男性的标准来评判受害者的行为。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写道:“如果法律被这样解释,即声称被强奸的女性必须令人满意地证明她反抗了性侵犯,那么我们就等于是在延续这样的前提,即男性一般有权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自由接触女性的身体,因为除非女性证明她通过积极反抗男性的侵犯来反抗这种行为,否则她将被视为同意。”
它补充道:“这样的声明不仅违背了现行的原则,而且还会强化错误的刻板印象,导致性别歧视和不敏感。”
高等法庭认为,受害者的反抗也可能加剧强奸的影响,因为这些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受害者所认识的。最高法院补充说,这些受害者已经遭受了其他虐待。
判决书中写道:“抵抗要求迫使妇女冒着生命危险保护自己的‘美德、荣誉和贞洁’,就好像妇女应该认为,如果她遭受虐待而没有反抗,生活就没有价值。”
“女性的自主权和身体完整权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就像男性一样。一些案件继续援引这种推理,这迫使法院明确说明为什么这种立场,即女性必须证明自己顽强抵抗男性的性侵犯,然后才能声称自己被强奸,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错误的,”最高法院补充道。
性虐待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 CHR 公民帮助和援助部门举报案件:
publicassistance@chr.gov.ph
(02) 8294-8704
0920 506 1194 (Smart)
0936 068 0982 (Glo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