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至6月20日,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54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案在信丰县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等54人陆续偷渡到缅甸勐波进入“洪门国际”大楼诈骗窝点内分别担任组长、客服、聊手、后勤,通过编造各种“话术”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54名被告人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时间均已达到30天以上。
庭审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以及参加旁听的学生、家属等群众开展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刘某、张某等54人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检君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境外并非“致富天堂”。财富需要靠自己奋斗获得,要自觉抵制高薪诱惑,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切莫以身试法。同时需要提升自身电信诈骗防范意识,积极参加防诈识骗普法活动,增强反诈能力,谨慎交友,切实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