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能矿部矿产和煤炭工程与环境总监 Sunindyo 介绍,该案件中,名为 YH 的中国公民被指责是所有运营活动的推动者。据悉,YH经营的金矿坑尚未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仍处于维护状态。
矿井的长度达到了1,648.3米(约1.6公里),体积为4,467立方米,目前测量员正在进行测量工作。
此外,大量重型设备如电动自卸车、下部装载机以及加工设备如攻丝/贴标工具、金模具、金过滤器和感应熔炼器也被发现。
据悉,犯罪分子利用尚未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深矿洞(隧道)进行非法开采活动。
Sunindyo 表示:“由于这些维护和保养活动,他们在该地点进行生产活动以提取金矿石,包括在隧道中进行加工和精炼,成果以金锭/金条的形式从矿坑中取出出售。”
截至目前,尚未透露涉案人或公司是否持有采矿经营许可证(IUP)。能源矿产部正在调查该矿洞通向何处。
根据2020年第3号法律第158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采矿活动的嫌疑人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和最高1000亿印尼盾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