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理院裁定,只有配偶苦主,而不是犯罪者,可以要求法院宣佈重婚無效
在大理院於2024年11月5日公佈的一項決定中,駁回了一名菲律濱人以重婚為由宣佈其第二次婚姻無效的請求。
上訴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在香港與一名中國公民結婚。
在香港擔任銀行出納期間,她遇到了一名菲律濱客戶,並在懷上他的孩子後決定返回菲律濱。
然後她在菲律濱與她的菲律濱客戶結婚,他們有兩個孩子。
她的中國丈夫後來在香港起訴離婚並獲得批准,菲律濱巴蘭玉計地區法庭也承認了香港的離婚證書。
在與她的菲律濱丈夫結婚14年後,她試圖通過證明重婚是無效的來證明他們的婚姻無效,並請求允許再婚。
地區法庭和上訴法院都駁回了她的請願書。
在駁回她的請願書時,大理院沒有發現她聲稱不會傷害任何人的理由。
大理院在由大法官羅薩溜(Ricardo Rosario)撰寫的一份判決書中表示,允許重婚配偶的請願書使一段由她造成的非法婚姻無效,並使她從中受益,“將不可避免地糟蹋婚姻制度,損害國家利益”。
高級大法官良仁(Marvic Leonen),以及大法官拉扎洛——哈維爾(Amy Lazaro-Javier)、扎拉米達(Rodil Zalameda)和赫南道(Ramon Paul Hernando)持反對意見。
拉扎洛——哈維爾在反對意見中說:“很明顯,即使是對丈夫不忠的妻子,也有權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儘管她的不忠行為可能在道德上令人反感。”
扎拉米達說:“鑒於上述情況,我不同意,法院應該批准這一請求,因為這是AAA糾正她的嚴重錯誤並正式結束這段明顯無效的婚姻的唯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