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立法机构
省级立法机构称为“省立法委员会”,菲语 Sangguniang Panlalawigan、简称 SP,英语 Provincial Board。省立法委员(SP Member)的数目由按财政收入确定的省的级别来决定,全体委员均由选举产生。副省长兼任省立法委员会主席(President)。
省级政府不设司法机构(Judicial Branch)
司法事务由菲律宾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管理,在每个省至少设立一个地方初审法院(Regional Trial Court)。
省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中央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对省级事务的干涉受到菲律宾宪法的限制,总统只能通过内政和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and Local Government)“协调”与省级政府的事务。
各省通过选举产生本省的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议员(Representative),代表本省参与国家的立法事务。各省依据人口数目多少,确实本省的选区数目,每个选区选出一位众议员。
依据这种制度安排,不会产生“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情况,而且如果省长与总统不是一个党派的,可能会形成省长不屌总统的情况,所以在菲律宾看不到总统“下去”视察这种扯蛋的事。
省与所辖市/镇的关系
省政府同样不能直接介入所辖市镇的具体事务,依《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省长有权审查市/镇长签发的行政令;省立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市立法委员会(菲语 Sangguniang Panlungsod 英语 City Council)和镇立法委员会(菲语 Sangguniang Bayan 英语 Municipal Council)通过的法案。
同样地,如果市/镇长与省长不是一个党派的,可能会形成市/镇长不屌省长的情况,所以也看不到省长下基层这种扯犊子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