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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umi 于 2024-6-13 19:37 编辑
群友提问:看守所羁押37天后看结果,是什么意思?
小编用通俗易懂的说法阐述一下!
嫌疑人被刑拘,关进看守所,公安是需要继续侦查,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可以关37日,就知道检察院有没有逮捕了,检察院无论哪种原因不逮捕,嫌疑人就会释放出来,所以会有37天后看结果的说法。37日出不来,就是逮捕了,基本就会判实刑了(跑关系还是有机会缓刑的)。
具体的通俗解释:
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刑拘证上的拘留时间为3日,3日到期后,可延长至7日或30日,就是说,嫌疑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一般最长可以关押7日或者30日(单人单起的案件延长到7日,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延长至30日,大多数嫌疑人延长至三十日),这个时间指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期限到了,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换押,那为什么明明期限最长是30日,我们要说成37日呢,那是因为30日到期限,就换押到检察院状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日,所以加起来是37日,我们也称作黄金37日。那什么叫变更强措施呢,就是把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或者监视居住,这种情况就是把人从看守所放出来了,变更成逮捕,那么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里。
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你们常说的检察院会不会批捕,当事人能不能取保: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这些情形具体来说包括: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认罪认罚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请注意:
①初犯,需要主观恶性小,主观恶性大的初犯不符合。
②小,指不满18周岁,老,指已满75周岁。
③达成和解的,必须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
④患病的,必须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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