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理院明確裁定,在菲律濱經濟區管理局註冊的企業不能完全免除增值稅繳納義務。
2025年3月5日,大理院第三庭作出判決,批准了珊瑚灣鎳業公司(Coral Bay Nickel Corporation)針對厘務局提出的調卷複審請願。
該公司曾向厘務局申請退還2012年為經濟特區外使用的商品與服務所支付但未抵扣的進項增值稅。
由于厘務局未對退稅申請作出處理,該公司遂將案件提交至稅務上訴法院審理。
稅務上訴法院第三庭最初判決向該公司退還1,187.3萬披索稅款,但該判決後被全體庭審議撤銷。
該公司繼而向大理院提出上訴。大理院裁定,根據第7916號共和國法或即《1995年特別經濟區法》,經濟區管理局註冊企業僅豁免國家及地方稅,其中並不包含增值稅。
大理院強調,當經濟區管理局註冊企業在經濟區外採購商品並于菲律濱境內消費時,這些商品仍應繳納增值稅。
大法官迪馬安帕奧(Japar Dimaampao)在判決書中寫道:“顯然,經濟區註冊企業仍可能產生進項增值稅的觀點,不僅符合增值稅制度的基本原理,也得到邏輯必然性的支持。”
大理院也指出,若經濟區註冊企業對任何採購行為(無論商品或服務是否用于經濟區外)均適用零增值稅率,將可能引發濫用的情況,特別是當這些商品服務與企業註冊經營活動無關時。
判決書明確表示:“這種無限制的稅收優惠絕非國會向經濟區註冊企業提供此類激勵措施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