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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赴柬参与电诈“出入款”工作 被依法判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2025-4-13 12:06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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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头条专讯: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三名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因参与柬埔寨诈骗团伙从事“出入款”操作,对国内民众实施诈骗,被依法判处一年多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共计近30万元。

据法院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先后持护照出境前往柬埔寨西哈努克市所谓的“中国城”区域,加入同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三人均在公司内担任“出入款”岗位,即负责收取和转移诈骗所得资金,是整个诈骗链条中关键的财务环节。

具体来看,刘某在境外累计参与诈骗时间达15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陈某任涉案时间最长,为21个月,非法获利金额达12.01万元;敖某余则累计在境外活动16个月,获利8.81万元。


庭审中,陈某任辩称,其有部分时间从事“后勤”工作,不能算作参与诈骗;陈某任与敖某余还表示,公诉机关认定的获利金额高于实际收入。对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供述材料及同团伙人员证言充分证实了三人的非法获利金额及在诈骗组织中扮演的角色,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诈骗罪,虽然属于协助操作的从犯,但鉴于三人均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被告人陈某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被告人敖某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此外,三人所得违法收入人民币8万元、12.01万元及8.81万元,依法全部追缴并上缴国库。

本案再次警示,参与境外电信诈骗活动,无论主犯还是协助人员,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跨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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