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不留神,虚拟货币变“祸”币 我国当前有关监管规定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总体而言是消极的,法院在裁判中多引用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币发行融资活动,个人从事虚拟币相关投资活动要风险自负。同时由于虚拟货币自身匿名性、交易难以逆转、非法偿性等特点,其易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交易,逃避传统金融监管的工具,而被这些犯罪分子有意招募的“工具人”,则极有可能成为关联犯罪的“帮凶”或“替罪羊”。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1],警方发现,犯罪分子会利用互联网平台广泛发布兼职信息,吸引人员参与其中,参与者通常会被拉入一些“跑分”平台中,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并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此类平台引入了类似网约车的“抢单”机制,接单完成后可获得比例不等的佣金。一些从事此类活动的兼职人员(其中不乏学生群体),涉世尚浅,单纯地觉得这是一门够轻松、来钱快的兼职,对背后虚拟货币所涉的来源风险和犯罪分子的目的欠缺认识,一不留神,货币变“祸”币,自己也锒铛入狱,前途尽毁。 (21世纪经济报道曾对一起案件做过报道,一青年从帮公司出售泰达币到自己参与倒卖赚取佣金,一步步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图源:21经济网) 02 踩到红线,面临哪些刑事风险?鉴于犯罪分子要求受招募者帮其出售虚拟币套现可能存在多种目的,对于参与出售虚拟币套现的人员,也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罪名,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类: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分子通过利益诱导参与者注册账号、提供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号等方式,让参与者为其出售虚拟货币套现,事后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报酬”。在张某某、杨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2],张某某为上线胡X出售虚拟币套现,并接受胡X的佣金,最终张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实施此类行为,帮信罪并不是唯一适用的罪名,还有可能视行为人主观明知和客观事实的不同,涉及其他罪名,其中较多的还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名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要求更高,要求行为人明知。在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中[3],被告温某某为获取0.7%的提成,通过聊天软件获得上线指示,通过某平台出售上线给其充值的火币,使该笔诈骗赃款流入温某某账户内,取现后温某某将其交给上线,并在其中获利140元。最终法院认定温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外,根据上游犯罪性质的不同,为他人出售虚拟货币套现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洗钱罪、诈骗罪的一环,行为人也会收到相应的刑事处分。 03 曼昆律师建议1、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天上不会掉馅饼”,点点鼠标、戳戳屏幕操作一下就能够轻松进账的兼职并不一定都靠谱。面对网上不明身份人员的利益诱惑和安全承诺,不要轻易应允为其从事出售虚拟货币套现的活动,一旦东窗事发,携款跑路的是他,锒铛入狱的是你。 2、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私人主体之间虚拟货币的交易,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多留一个心眼。帮人交易是情分,遵纪守法是本分,不要轻易为不明身份的人、来源不明的资金过账、“跑分”。如果实在不放心,必要时请咨询专业律师,给出相关的风险建议。 3、保证交易透明证据可溯。如果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为他人出售虚拟货币套现的,一定要记得保存相关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等,保持交易的透明度,如果对方要求使用匿名的、可销毁聊天记录的社交工具(如电报群等),请务必小心!以上这些是为了确保所有涉及的交易明细是清晰明了的,从而有助于防范潜在的非法行为指控,也便于发生异常情况后警方追查。 4、配合警方调查寻求律师帮助。如果一旦因为为他人出售虚拟货币套现而涉案的,请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介入,评估案件风险,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与此同时,应当积极向警方提供相应证据,配合调查,以将自身风险责任化解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