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4月1日起实施,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环境空间”规定,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关于“人员配备”规定,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规定,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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