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的法律,也许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宽容敦厚,甚至还有些霸道和无厘头。不了解情况的中国创业人,远渡“东瀛”,却可能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笔者有义务给大家做一点普法工作,请笑纳。
在日本创业,最大的法律风险还是“刑法风险”没有开玩笑,日本的刑法圈比我国的刑事打击圈要大得多。
在日本法律中,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完全从行为人的行为出发,不规定什么数额限制和严重情节,有诈骗行为就是诈骗,不论你骗了多少,有贿赂就是贿赂,不论你给不给别人真帮忙。
这与我国刑法有数额和情节等门槛,是有明显差异的,同时,日本刑法典号称全世界最先进的刑法典之一,自明治40年(公元1907)颁布,距今已经有一百一十年的历史,几经修订,涵盖了各类重要法益,同时透露着其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不懈追求。
根据笔者学日语和日本文化的粗浅经验,这也契合了日本民众的民族性格,凡事求稳,固守自己坚信的道理,百劝不回头。因此,要想从日本刑法中找到“空子”,游刃有余地游走于灰色地带,基本不可能。
日本刑法不仅仅是刑法典
诚然,我国刑法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主体,配合少量单行刑法。但是,日本刑法并非如此,日本刑法典是该国刑法体系的基石,但同时伴有“特别刑法”,还有大量刑事规定的法律渊源直接就是:行政法和经济法。
举个例子,就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出的行政法规,突然规定一条从事某违法行为的,就是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为非法所得金额的3-5倍,这种情形,脑补就觉得脑仁疼,好任性的感觉,据不完全统计,除却刑法典,刑法施行法,还有四十五个特别刑法紧随其后,其中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法就多达十个。对法人管理者的处罚,伪造货币证券取缔的处罚等都有更为细致的规定,是否会出现针对网络虚拟世界的经济类特别刑法,笔者认为确有可能,也许只是时间问题。
奇葩的“自负”法律条文按理说,刑法具有谦抑性,在很多国家,刑法都是最保守和稳定的法律,也从不干涉他国司法权,然而,日本刑法在总则里就开明宗义,“任何人在日本国外实施下列犯罪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日本刑法也能管,咱们见过针对自己国民的犯罪、在自己国家的地盘和航空器上犯罪,管辖权归属自己国家,也就是“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是像日本刑法如此“自负”,非要扮演国际警察,让人费解,请赴日金融创业的朋友们注意,在我国境内曾经犯下的罪名,到了日本可能同样会被追究哦,而且,你还不能喊冤说:又没害你们国家的人!没办法,狗拿耗子,人家就是这样规定的。
日本也有极刑,缓刑条件也苛刻日本留学生江某遇害案,被告人刘某未被判决死刑,网友们认为日本的刑法太轻,根本没有起到打击犯罪和安抚家属的作用。但是,日本确实有死刑,而且采取绞首。这一点还是有些残忍,同时,与我国刑法规定类似,日本缓刑的基础条件也是三年以下惩役、禁锢(前者强迫劳动;后者不强迫劳动),而我国是缓刑的基础条件之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时候,一些大宗商品交易、外汇、网贷P2P的老板也会来问我们,如果涉嫌犯罪,能不能及时帮忙取保候审,最后领一个缓刑了事。答案是,不要做梦了,如上三种类型的案子,动辄规模破千万,上亿元的案子屡见不鲜,配合刑法第225、192、176等,刑期绝大多数超过3年,因此,缓刑可能性很小。
日本《资金结算法》是不是“护身符”这几天有学者撰文澄清,2016年修订的日本《资金结算法》修法目的是反洗钱,不是承认虚拟货币为“货币”,应该说,该法已经把虚拟货币认可为一种支付手段,且能够在市场上使用和流通,实际上认可了比特币等虚拟币的“一般等价物”性质,至于日本法律不承认虚拟货币为法定货币,那是当然的,法定货币是“中心化”的发币行为,怎么能把不是自己发的或者外国政府发的钱当成“法定货币”呢。是一种一般等价物,可以自由流通的支付手段,已经很开放了。
因此,日本《资金结算法》等是对虚拟货币交换等业务提供了合法性支持,这一点毋容置疑,赴日创业的团队背井离乡,在异国生存也不容易,但是我们得懂得当地的“规矩”,尤其守住日本刑法红线,不要出现诈骗案件、监守自盗丢币事件,也不要未登记成功时就开始尝试交易,听笔者的,日本的刑法决然很严苛,不要以身试法,最后,无论去日本新加坡还是蒙古国,全世界刑警是一条心,只要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警察是通力合作,不遗余力,请务必把这两样做“及格”,同时,正如赴日经营虚拟币的团队看到的那样,本国人和外国人都在明里暗里“排队”,争取登记一种主体:虚拟货币交换业者。不足二十家拿到了登记,其他的竞争者还在虎视眈眈,曾经有国内某资本大鳄号称想在日本“盘”一家下来,随意来几个九零后小咖都身家上亿,大鳄顿时变成壁虎溜走了。
这种准牌照的稀缺程度,堪比我国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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