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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失效?菲律宾最高法院明确银行必须配合反诈
2025-12-1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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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头条专讯:菲律宾最高法院日前就一起网络诈骗相关案件作出重要裁定,明确指出,在《网络犯罪预防法》框架下,银行同样属于“服务提供者”,在取得法院签发的合法授权后,需依法配合披露特定账户持有人信息,以协助刑事调查。


这项裁决出自最高法院第一分庭,一份长达26页的判决书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法院驳回了东威士特农村银行(EastWest Rural Bank)提出的请愿,该行此前试图推翻警方及法院要求其披露涉案电脑数据的指令。


案件源于一起典型的“钓鱼诈骗”。受害者伦纳德·文迪奥拉(Leonard Vendiola)向警方报案称,自己接到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来电,在对方诱导下泄露了电子邮箱登录信息及一次性验证码,最终导致账户内1万比索被转走,资金流向了东威士特银行的一个账户。


接报后,菲律宾国家警察反网络犯罪组介入调查,并向法院申请、成功取得一份“电脑数据披露令”(WDCD),要求相关银行保存并提供涉案账户的技术数据与身份信息。然而,东威士特银行方面提出异议,认为《银行保密法》对存款信息设有“绝对禁令”,即便是账户持有人身份,也不应对外披露;同时强调银行并非通讯或网络服务商,不应适用《网络犯罪预防法》的相关条款。


对此,最高法院并未采纳。判决指出,现代银行在日常运营中本就大量处理、储存客户及自身的电子化数据,这一事实使其在法律定义上,符合“服务提供者”的构成要件。换句话说,银行并非置身网络体系之外,而是深度参与其中。


法院同时也划清了边界:银行存款金额、交易明细等核心财务信息,依然受《银行保密法》严格保护;但在涉及网络犯罪调查、且有法院正式授权的前提下,账户持有人的身份等基本信息,并不在“绝对保密”之列。这样的披露,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也被认为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必要手段。


判决还强调,《网络犯罪预防法》并未废除《银行保密法》,两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在不同情境下各自发挥作用。在本案中,警方申请程序合法、授权明确,披露条件已经满足,因此不存在违法问题。


这一裁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诈骗、钓鱼攻击等案件的调查“扫清了路障”,也向外界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在数字化金融时代,银行的责任边界正在发生变化,配合司法打击网络犯罪,将成为常态而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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